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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11 |
|---|---|
| 事项编码 | wlcf0211 |
| 事项名称 | 对违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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