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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权力序号 212
事项编码 wlcf0212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设定依据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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