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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权力序号 218
事项编码 wlcf0218
事项名称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广电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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