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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18 |
|---|---|
| 事项编码 | wlcf0218 |
| 事项名称 |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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