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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27 |
|---|---|
| 事项编码 | wlcf0227 |
| 事项名称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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