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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或播出禁止播出的广告的处罚

权力序号 228
事项编码 wlcf0228
事项名称 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或播出禁止播出的广告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实施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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