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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出机构违反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

权力序号 229
事项编码 wlcf0229
事项名称 对播出机构违反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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