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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31 |
|---|---|
| 事项编码 | wlcf0231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本)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公布)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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