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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权力序号 236
事项编码 wlcf0236
事项名称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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