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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41 |
|---|---|
| 事项编码 | wlcf0241 |
| 事项名称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本)(发布部门:国务院令第295号 实施日期:2000.11.05)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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