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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载有禁止、限制内容,未经审查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54 |
|---|---|
| 事项编码 | wlcf0254 |
| 事项名称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载有禁止、限制内容,未经审查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四 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载有禁止、限制内容,未经审查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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