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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权力序号 257
事项编码 wlcf0257
事项名称 对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本)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公布)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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