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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60 |
|---|---|
| 事项编码 | wlcf0260 |
| 事项名称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25日颁布,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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