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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播映电视节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67 |
|---|---|
| 事项编码 | wlcf0267 |
| 事项名称 | 对违规播映电视节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1.01.08)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本)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公布)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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