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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权力序号 275
事项编码 wlcf0275
事项名称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3.07.18 )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日常巡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及时抽调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情形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处罚进行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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