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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权力序号 291
事项编码 wlcf0291
事项名称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2.【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公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含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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