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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92 |
|---|---|
| 事项编码 | wlcf0292 |
| 事项名称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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