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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权力序号 294
事项编码 wlcf0294
事项名称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时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使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督促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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