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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387 |
|---|---|
| 事项编码 | wlcf0387 |
| 事项名称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2016.02.06)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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