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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wljc0011 |
| 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2.处置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3、移送责任:对超出本部门监管权力职责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文化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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