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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13
事项编码 wljc0013
事项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博物馆
责任事项

指导旗县区文物管理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检查旗县区文物管理部门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旗县区文物保护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检查责任:对旗县区文物管理部门属地管理和文物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处置责任: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事后监管责任:对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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