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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5 |
|---|---|
| 事项编码 | wljc0015 |
| 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体育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2.处置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3、移送责任:对超出本部门监管权力职责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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