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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8 |
|---|---|
| 事项编码 | wljc0018 |
| 事项名称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公布)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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