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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20
事项编码 wljc0020
事项名称 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六)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七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二)擅自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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