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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20 |
|---|---|
| 事项编码 | wljc0020 |
| 事项名称 | 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六)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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