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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
| 权力序号 | 21 |
|---|---|
| 事项编码 | wljc0021 |
| 事项名称 | "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七)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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