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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

权力序号 21
事项编码 wljc0021
事项名称 "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七)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致使在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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