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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25
事项编码 wljc0025
事项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依据工作安排,制定日常检查和重大节日期间等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区域、任务。            2.实施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照工作方案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收集登记相关证据移交有关部门,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4.归档责任:将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存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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