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文化旅游体育局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场所(单位)、个人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6
事项编码 wljc0026
事项名称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场所(单位)、个人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制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3.【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一款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8号修订)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 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第四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8号修订)第四十七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第五十一条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 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规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 年 8 月 1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1 号公布施行)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