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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30 |
|---|---|
| 事项编码 | wljc0030 |
| 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权利义务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证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在事先告知书内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2.进行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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