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文化旅游体育局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35
事项编码 wljc0035
事项名称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
责任主体 克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根据检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