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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备案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wlqt0003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博物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材料;②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②审查关于设立旗(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文件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决定责任: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②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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