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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备案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wlqt0005 |
| 事项名称 | 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备案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博物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备案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取许可文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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