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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权力序号 | 6 |
|---|---|
| 事项编码 | wlqt0006 |
| 事项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博物馆 |
| 责任事项 |
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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