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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952L4151022003000
事项名称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一款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材料;②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①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②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5.公示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在市文化网站公开审批结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变更经营场所需要)→办结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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