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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权力序号 | 10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952L4151022004000 |
| 事项名称 |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取许可文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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