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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952L4151033002000 |
| 事项名称 | 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体育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变更经营场所需要)→办结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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