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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952L4151022001000 |
| 事项名称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取许可文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与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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