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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 权力序号 | 13 |
|---|---|
| 事项编码 | wlqt0013 |
| 事项名称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清单: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审核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上报。 4.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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