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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 社备案"

权力序号 14
事项编码 wlqt0014
事项名称 "旅行社设立分 社备案"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取许可文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与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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