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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立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xcqt0001 |
| 事项名称 | 对订立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订立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宣传部 |
| 承办机构 | 文化文艺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将备案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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