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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ybjl0001 |
| 事项名称 |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这里需要删除)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19〕5号)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医保局 |
| 承办机构 | 审计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19〕5号) 第十九条规定“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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