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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ybcf0008
事项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医保局
承办机构 审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初查,行政负责人审批决定立案与否(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2.审查责任:立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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