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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ybcf0008 |
| 事项名称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医保局 |
| 承办机构 | 审计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初查,行政负责人审批决定立案与否(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2.审查责任:立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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