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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yb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医保局 |
| 承办机构 | 审计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交办、违法举报投诉,或其他原因等情况,开展检查。 2.审查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各环节依法进行记录、取证。 3.决定责任:制定公布结果。 4.送达责任:将检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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