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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ybjc0005
事项名称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医保局
承办机构 审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交办、违法举报投诉,或其他原因等情况,开展检查。

2.审查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各环节依法进行记录、取证。

3.决定责任:制定公布结果。

4.送达责任:将检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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