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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ybjc0006
事项名称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三)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级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三)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需在采购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对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的监管。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35号)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医保局
承办机构 审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交办、违法举报投诉,或其他原因等情况,开展检查。

2.审查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各环节依法进行记录、取证。

3.决定责任:制定公布结果。

4.送达责任:将检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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