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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ycjl0001
事项名称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内烟专〔2018〕191号制定本办法: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费 1.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按照查获实物货值的5%—10%标准奖励举报人。单笔举报奖励不得超过10元。 2.举报制假、售假情报的,按照查获卷烟价值的5%—10%标准奖励举报人。单笔举报奖励不得超过10元。 3.举报走私烟案件应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对查获真品卷烟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查获违法经营真品卷烟的,按照涉案烟草专卖品核定金额的5%予以奖励;定性为无证运输的案件,按照核定金额的10%予以奖励。单笔举报奖励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对查获卷烟制假设备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国产货进口卷烟机,完整的卷、接单台(套)设备,能生产或已经生产出成品的,每台(套)奖励3万元。 (二)协同办案费 根据协办单位的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适当予以支付。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协助烟草专卖执法办案的行业外有关执法部门支付协同办案费。 第八条 行业外有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按举报奖励标准的50%支付协同办案费;行业外有关执法部门独立查获涉烟违法案件并移交烟草部门处理的,按举报奖励标准支付协同办案费。 第九条 行业外有关执法部门协助、配合破获涉烟违法网络案件的,符合国家局标准的每起在本办法第八条基础上再支付协同办案费6万元,符合区局标准的每起在本办法第八条基础上再支付协同办案费2万元。上级执法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督办费按规定另行支付。 第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行业外有关执法部门日常配合烟草专卖执法办案情况及其贡献程度,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相应额度的协同办案费,具体数额由各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研究确定。 (三)奖励、保险费 第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可以对参与办理涉烟重大案件的烟草部门及行业外有关执法部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应遵循突出贡献、注重实效、公平公正、侧重外部、一案一奖的原则,每人奖励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三条 查获涉烟违法案件,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对行业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不得重复适用: (一)独立查处涉烟网络案件并移交烟草部门的,按照举报奖励额度对办案单位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烟草部门不再支付举报费),国标网络案件每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区标网络案件每案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逮捕1人,奖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有功人员共1.2万元;奖励检察机关有功人员共2万元。走直诉程序被法院批准逮捕的,逮捕1人奖励法院有功人员共1.2万元。 (三)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1人,奖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有功人员共6000元;奖励检察机关有功人员共6000元。 (四)判处有期徒刑实刑1人,奖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有功人员共1.2万元;奖励检察机关有功人员共1.2万元;奖励法院有功人员共1.2万元。 (五)侦破符合国家局标准的网络案件,奖励协助办案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含技侦、网安等)有功人员共6万元;侦破符合区局标准的网络案件,奖励协助办案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含技侦、网安等)有功人员共2万元。 (六)上级执法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每案奖励督办部门有功人员共1万元。 (七)海关部门查处涉烟案件,对涉案人员逮捕、判刑的,对海关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对公安机关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案件或者开展的专项行动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奖励的,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奖励办法执行,奖金应落实到个人。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烟草专卖局
承办机构 专卖股
责任事项
1.公告责任:宣传、公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奖励的对象、条件、程序及办法。
2.受理责任:① 受理检举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为举报投诉的单位和个人保密。② 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③ 执法人员与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④ 告知举报人受奖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时制作笔录,记载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对象及违法事实等事项。
3.审查责任:①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依法审查,核实受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②审查确定受奖对象、受奖范围和受奖列支标准。
4.决定责任:① 对符合获奖条件的,作出行政奖励决定。② 重大行政奖励,应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行政奖励集体讨论记录。
5、执行责任:①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② 核实领奖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资质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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