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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予以加处罚款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ycqz0001 |
| 事项名称 | 对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予以加处罚款 |
| 设定依据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烟草专卖局 |
| 承办机构 | 专卖股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①审查当事人是否对逾期不缴纳罚款。②对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义务。③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予以公告。④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决定责任: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职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③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④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实施责任: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行文书,实施直接强制执行。②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③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④ 符合法定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应中止(终结)执行。⑤ 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缴纳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经催告仍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予以加处罚款的监督检查。②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及缴纳罚款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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