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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ycqz0002 |
| 事项名称 |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
| 设定依据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9月21日,由发改委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烟草专卖局 |
| 承办机构 | 专卖股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发现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形,由两名以上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构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3.决定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发证机关作出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决定。并告知不服该决定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4.送达责任: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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