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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ycjc0001 |
| 事项名称 |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7月20日施行)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烟草局 |
| 承办机构 | 专卖股 |
| 责任事项 |
1.用语要求责任:遵守《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要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2.行为规范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不得对非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务,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复位。如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 3.信息记录责任:每月每周均制定工作计划,依照工作计划走访检查持证户,到持证户经营场所检查应在被检查持证户的监督服务手册上做记录。检查完毕后制作检查工作日志。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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