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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yc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烟草局 |
| 承办机构 | 专卖股 |
| 责任事项 |
1.用语要求责任:遵守《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要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9月21日,由发改委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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