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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yjxk0003
事项名称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规范性文件】《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授权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赤应急审批字〔2019〕14号) 第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查。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矿山股 危化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审查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做出予以许可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取证后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括: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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