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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定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yjxzqr0001
事项名称 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号)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进行动态管理。 3.【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责任主体 克旗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矿山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公告,不予登记公告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安全标准化的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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